(2016)苏0581民初6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梅梅、徐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梅梅,徐卫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562号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跃进路91-7号。法定代表人陈伯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玲,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梅梅。被告徐卫国。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梅梅、徐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邵宝华独任审判。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