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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6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梅梅、徐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梅梅,徐卫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562号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跃进路91-7号。法定代表人陈伯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玲,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梅梅。被告徐卫国。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梅梅、徐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邵宝华独任审判。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