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辖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林立礼与李志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迁,林立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迁,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惠炫、陈少媚,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立礼,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起诉书载明内地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上诉人李志迁因与被上诉人林立礼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林立礼在本案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证明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原审法院认为:因林立礼为香港居民,且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为9760289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李志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李志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李志迁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为中国公民,居住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故本案应以被上诉人中国公民身份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庭询时提出其所持有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主张,并将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但直至原审裁定作出时,上诉人未曾收到任何前述材料,故上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被上诉人为中国公民,拥有中国国籍。更重要的是,被上诉人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加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外人洪素玲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该案涉及标的额亦达700万元以上,且该案判决书亦认定被上诉人的居住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广海大道二巷3座404,但该案仍由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大陆,故本案不具有涉港因素。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交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作为唯一依据,简单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2)41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立礼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本案起诉标的额为9760289元。本院认为,本案是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起诉标的额为9760289元,李志迁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本院制定的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关于李志迁的上诉理由,林立礼即便经常居住在内地,但原审法院基于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认定本案为具有涉港因素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进而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据此,李志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李志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李志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本院予以清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一)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