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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光龙与李衡哲、金昌律、尹基守、李衡燮、李青松、安成录、安相吉、李衡顺、姜松子、金顺玉、李东植、黄忠万、金承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光龙,李衡哲,金昌律,尹基守,李衡燮,李青松,安成录,安相吉,李衡顺,姜松子,金顺玉,李东植,黄忠万,金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姜光龙。被执行人李衡哲。被执行人金昌律。被执行人尹基守。被执行人李衡燮。被执行人李青松。被执行人安成录。被执行人安相吉。被执行人李衡顺。被执行人姜松子。被执行人金顺玉。被执行人李东植。被执行人黄忠万。被执行人金承龙。申请执行人姜光龙申请执行李衡哲、金昌律、尹基守、李衡燮、李青松、安成录、安相吉、李衡顺、姜松子、金顺玉、李东植、黄忠万、金承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图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光龙据此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0.001万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衡哲、金昌律、尹基守、李衡燮、李青松、安成录、安相吉、李衡顺、姜松子、金顺玉、李东植、黄忠万、金承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姜光龙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李衡哲、金昌律、尹基守、李衡燮、李青松、安成录、安相吉、李衡顺、姜松子、金顺玉、李东植、黄忠万、金承龙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晓风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