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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代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刑初120号被告人代某某,男,汉族。2009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0月7日释放。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经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及其辩护人孔祥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18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在嫩江县时代广场楼下德克士餐厅内,将被害人赖某某放在衣兜里的苹果5S手机盗走。经嫩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475元。庭审后,被告人近亲属已将苹果5S手机返还失主赖某某。2.2016年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嫩江县锦江宾馆楼下时尚快餐店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身后椅子上的背包盗走,背包内有书本、钢笔等学习用品,被被告人丢弃。经侦查,被告人代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T367次列车上抓获。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代某某没有异议,且有失主刘某某、赖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嫩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丢失报告,嫩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2014)南刑初字72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锦州铁路公安处锦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锦州市看守所羁押证明,嫩江县公安局说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抓获破案经过、制作被盗现场录像光盘,被害人赖某某收到被盗手机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亲属积极返赃,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及辩护人孔祥省辩解被告人代某某在被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的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牛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