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新区支行与庞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新区支行,袁有金,郭桂香,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新区支行。负责人丁海峰,行长。被执行人袁有金,男,53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郭桂香,女,48岁,现住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庞涛,男,27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新区支行与庞涛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乌兰察布市公证处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乌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庞涛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新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