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执18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谢肇锦申请执行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肇锦,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818-1号申请执行人谢肇锦被执行人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7日受理谢肇锦申请执行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的川XXXX**奥迪牌汽车予以查封和扣押,查封期限两年;二、将被执行人四川天���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的川XXXX**思铂睿牌汽车予以查封和扣押,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尧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