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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15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平山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山,严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562-1号原告朱平山,男,1960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1196603072219),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土门村2组。委托代理人彭兴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严宏梅,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1196911182245),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李家台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山与被告严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平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严宏梅亡夫韩庆忠在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账号:81020000295009262或一本通账号:81100000293276832),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平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严宏梅亡夫韩庆忠在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账号:81020000295009262或一本通账号:8110000029327683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谈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