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民终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贾文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贾文定,王来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2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文定,农民。原审第三人王来锁,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自蒙。上诉人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