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满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9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专科文化,满洲里市旅游局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永明,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郝春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清君、梁建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春武、董萍萍,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永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7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满洲里市旅游局工作人员期间,利用管理进境俄籍车辆和俄籍第三国车辆的职务之便,收取满洲里市某汽车修配厂业主人民币共计44000元。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将赃款44000元全部退赔。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检举满洲里市旅游局原局长李某某于2011年至2012年间使用公款购买俄罗斯油画的事实,该犯罪事实已被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并移送审查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清单、书证户籍信息、满党发[2005]1号《满洲里市进一步加强俄籍自用车辆进出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被告人高某某自首材料、被告人高某某的立功材料、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呼检公刑诉〔2014〕98号起诉书、被告人高某某人事及工资证明、劳动合同书(补)、证人蓝某、于某、刘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其自首后已经积极主动退赃,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平时工作表现优秀,收受的钱款不是主动索要而是行贿人主动给予的感谢费,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高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春虹审判员 李清君审判员 梁建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倩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