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杨光华与大竹县大硐坪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华,大竹县大硐坪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华,男,出生于1964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大竹县大硐坪煤矿。杨光华申请执行大竹县大硐坪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2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光华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竹县大硐坪煤矿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光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06049.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现被执行人大竹县大硐坪煤矿已按协议按期履行5000元,下欠部分按协议按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杨光华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大竹县大硐坪煤矿不按协议履行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杨光华则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竹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4执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大竹县大硐坪煤矿不按协议履行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杨光华则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开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奇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