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晓芬与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芬,余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芬,女,1970年5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海燕,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王晓芬申请执行余海燕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5)卢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被执行人余海燕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2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段宇飞代理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垚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