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信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爱毛与刘志坚债权2015执630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粤0105执信829号本院在执行刘爱毛申请执行刘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爱毛申请将被执行人刘志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志坚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志坚(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690524661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