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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信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爱毛与刘志坚债权2015执630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粤0105执信829号本院在执行刘爱毛申请执行刘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爱毛申请将被执行人刘志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志坚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志坚(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690524661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