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8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高与X县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X县教育局,X县职业教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X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228行初6号原告王某高,男,X县职业中专学校退休教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左某,女,住广西X县。被告X县教育局,住所地:广西X县安阳镇屏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00809507--5。法定代表人:王崇岸,局长。委托代理人韦华理,男,X县教育局纪检组长。委托代理人梁文坚,都安律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X县职业教育中心(原称X县职业中专学校),住所地:广西X县八仙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512597—9。法定代表人玉胜忠,主任。委托代理人覃应勇,男,现任X县职业教育中心副主任,住广西X县。原告王某高诉被告X县教育局和第三人X县职业教育中心关于其他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高诉称,原告因公伤残2001年9月1日退休,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查,2015年1月21日批准发给《教育事业人员残疾抚恤证》,因公残废等级是三级。2015年5月8日,原告申请都安县人民政府批准予办理抚恤金相关手续,2015年11月8日,县人民政府把《X县办公室文件处理箋》等材料交X县教育局调查核实并处理,2015年12月8日上午,X县教育局给原告复函即《X县教育局关于王某高同志要求办理伤残抚恤证的复函》,按文件规定和教育局的复函,抚恤金手续由被告X县教育局办理。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X县教育局为原告作出支付伤残抚恤金的决定。原告属第三人X县职业教育中心的退休教师,至今止伤残抚恤证一分钱也没有领到手,第三人X县职业教育中心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三人X县职业教育中心为原告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的相关手续。被告X县教育局辩称,被告X县教育局是X县教育行政主管单位,原告王某高X县职业教育中心的退休教师,原告王某高称其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致残,原告王某高要求被告X县教育局作出支付给其伤残抚恤金的决定,被告X县教育局无权作出支付给原告王某高伤残抚恤金的决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高的起诉。第三人X县职业教育中心述称,原告王某高现持有的《教育事业人员残疾抚恤证》存在问题,原告王某高2001年9月1日已退休了,而原告王某高的《教育事业人员残疾抚恤证》证实的是2006年6月9日因公至残,这与事实不符,我们要求原告王某高提供相关的材料,原告王某高并没有提供,因此,我们无法给原告王某高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的相关手续。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高系X县职业教育中心(原称X县职业中专学校)的退休教师。2001年9月1日退休,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查,2015年1月21日批准发给原告王某高《教育事业人员残疾抚恤证》,残废等级是三级。2015年5月8日,原告王某高向X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抚恤金发放相关手续,2015年11月8日,X县人民政府把《X县办公室文件处理箋》等材料转交被告X县教育局调查核实并处理。2015年12月8日上午,被告X县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文件(89)财文455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抚恤证的通知》精神,被告X县教育局给原告王某高书面作出了《X县教育局关于王某高同志要求办理伤残抚恤证的复函》,被告X县教育局在复函中明确答复原告王某高,抚恤金手续的办理应由原告王某高向原单位X县职业教育中心申报;因此,原告王某高找到第三人X县职业教育中心要求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的手续,第三人X县职业教育中心发现原告王某高现持有的《教育事业人员残疾抚恤证》存在问题,第三人X县职业教育中心拒绝给原告王某高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的申报手续。为此,原告王某高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王某高要求被告X县教育局作出支付给其伤残抚恤金的决定;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高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X县职业教育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5日通知X县职业教育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又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已于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民政部文件(89)财文455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抚恤证的通知》。原告王某高现持有的《教育事业人员残疾抚恤证》,证中退职、退体日期栏中填有:2001、9、1,残疾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栏中填有:2006年6月9日因公出差途中客车机械故障翻下路坎导致外伤性视路病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X县教育局是X县教育行政主管单位,原告王某高是X县职业教育中心退休教师,原告王某高称其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致残,原告王某高要求被告X县教育局作出支付给其伤残抚恤金的决定,这是原告王某高与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内部事务行为,原告王某高要求被告X县教育作出支付给其伤残抚恤金决定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同时,原告王某高作为X县职业教育中心的退休教师,原告王某高要求第三人X县职业教育中心为其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手续其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手续问题,这是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行为,原告王某高要求第三人X县职业教育中心为其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手续这一请求事项也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王某高要求被告X县教育作出支付给其伤残抚恤金的决定和要求第三人X县职业教育中心为其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手续之诉请,均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高要求被告X县教育局作出支付给其伤残抚恤金的决定和要求第三人X县职业教育中心为其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手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荣国审 判 员 黄 宏人民陪审员 覃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琪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