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4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87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508287.5元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