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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4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87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508287.5元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