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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春梅等与季长春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峥,王春梅,季长春,季天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815号原告季峥,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原告王春梅,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被告季长春(精神残疾贰级),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季天殊(即被告季天殊)。被告季天殊,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南珏,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峥、王春梅诉被告季长春、季天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峥、王春梅,被告季长春、季天殊之委托代理人南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峥、王春梅诉称,北京市西城区xx北大街160号1501室房屋原登记在季松芝名下,2014年12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西民初字第22386号民事判决,将上述房屋认定为二原告共同共有。二原告已经支付了被告相应的房屋补偿款。现二被告一直居住在此。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腾退北京市西城区xx北大街160号1501室;二、判令二被告支付自2012年4月至今的房屋使用费2万元;三、判令二被告将其户口自北京市西城区xx北大街160号1501室迁出;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季长春、季天殊辩称,二被告自1994年就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被告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有历史原因,涉案房屋归二原告所有没有异议,二原告也支付了相应的房屋补偿款,但涉案房屋系被告的唯一住房,被告季长春也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应有权在涉案房屋居住使用,被告季长春患有严重抑郁,不具备腾退条件。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春梅与季峥系母女关系,王春梅之夫季松芝(2008年6月14日死亡)与被告季长春系兄弟关系,被告季天殊系被告季长春之子。北京市西城区xx北大街160号1501号房屋(建筑面积71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季松芝名下。季松芝死亡后,王春梅、季峥因继承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以(2012)西民初字第12161号民事判决,判令涉案房屋由王春梅、季峥、季长春按份共有,其中王春梅占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季峥占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季长春占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2013年,王春梅、季峥因共有物分割诉至本院,本院以(2013)西民初字第22386号民事判决,判令涉案房屋归王春梅、季峥共同共有,王春梅、季峥共同支付季长春房屋折价款六十七万一千九百八十三元。后季长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二中民申字第105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季长春的再审申请。现涉案房屋由被告季长春及季天殊居住使用,二被告户籍均登记在涉案房屋。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给付的房屋折价款六十七万一千九百八十三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收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二原告季峥、王春梅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二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季长春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归二原告所有,且其已经接收了二原告给付的房屋折价款。二被告季长春、季天殊既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亦非合法使用权人,无权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原告起诉请求二被告腾退北京市西城区xx北大街160号1501室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涉案房屋为其唯一住房,不具备腾退条件的抗辩理由,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自2012年4月至今的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二原告请求二被告将其户籍自北京市西城区xx北大街160号1501号房屋迁出的诉讼请求,并非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季长春、季天殊将北京市西城区xx北大街160号1501号房屋腾空交予原告季峥、王春梅自用。二、驳回原告季峥、王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季长春、季天殊负担七十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季峥、王春梅负担二百三十元(已交纳一百五十元,剩余款项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彦周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李桂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