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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与临安市潜川镇阔滩村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市国土资源局,某某市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某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5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某某市。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某某市委会,住所地某某市。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某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临土资执罚字(2014)第134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责令某某市潜川镇阔滩村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2338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2250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4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1250元整,对非法占用88平方米一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200元整,以上共计处罚人民币103450元整。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临土资执罚字(2014)第13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被执行人某某市潜川镇阔滩村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2338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某某市潜川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韦阿荣人民陪审员  陈羽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