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515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高某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汤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