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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515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高某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汤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