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传宝与郝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传宝,郝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050-1号原告:郭传宝,男,现住庄河市。被告:郝玉波,男,现住庄河市。本院依据原告郭传宝的申请,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105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郝玉波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海云天一期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将担保人张淑敏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金利苑小区门市一套予以查封。2016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郝玉波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海云天一期楼房一套的查封;解除担保人张淑敏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金利苑小区门市一套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郝玉波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海云天一期楼房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淑敏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金利苑小区门市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日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毅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