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武汉金储新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金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东,武汉金储新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金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23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卫东。委托代理人:邓琛,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金储新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华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金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号福星惠誉国际城*幢*单元**层。法定代表人:李华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汉梅,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卫东为与被上诉人武汉金储新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金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理中,上诉人张卫东提出追加其他项目开发部合伙经营者以核对账目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张卫东提起的劳动争议,基于张卫东所在的项目开发部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承包协议,张卫东在本案中一并主张了相关的业务提成。根据张卫东的主张,项目开发部的业务提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项目开发部内部已分配的提成,另一部分是项目开发部内部未分配的提成。有鉴于此,张卫东作为项目开发部成员可以主张项目开发部内部已分配的提成,如果项目开发部还存在其他提成,该提成则应属于该项目开发部成员共有,项目开发部成员共有的提成争议的主体分别是项目开发部全体成员与被上诉人,该争议不宜与张卫东个人提起的劳动争议一并审理。对于张卫东提出追加其他项目开发部合伙经营者参加本案诉讼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卫东追加其他项目开发部合伙经营者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审判长 梅 飚审判员 易齐立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