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36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官金燕申请执行王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金燕,王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6执89号申请执行人官金燕,女,贵州省丹寨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光,男,汉族,1953年11月9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龙泉镇兴泉小区1单元3楼。被执行人王定军,男,贵州省丹寨县人。申请执行人官金燕以本院生效的(2016)黔2636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定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定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协助申请执行人官金燕办理房产证(黔房权证丹寨县字第2015011**号)、土地证(丹国用【2015】第1015号)的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续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执行过程中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实际支出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王定军目前不在本地,近期内又不能回来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手续。为使本案得到有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定军名下的黔房证丹寨县字第201501188号房产证、丹国用(2015)第1015号土地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官金燕的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泉宁审判员  唐永刚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和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