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范景振与董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景振,董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范景振,男,职工。被执行人:董秀平,女,职工,阳谷县供电公司2号家属院。申请执行人范景振与被执行人董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董秀平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偿还原告范景振借款118547.89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董秀平分别于2015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范景振1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6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48547.89元,二、若被告董秀平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范景振可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董秀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4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于2016年1月28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有登记信息,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于2016年5月30日向阳谷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6年5月26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剩余标的额118547.8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执行费1678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同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