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全生、赵淑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全生、赵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17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全生、赵淑枝。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全生、赵淑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