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0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倪洪新申请执行孙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洪新,孙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0号申请执行人倪洪新,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孙红艳,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倪洪新与被执行人孙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10000元,未执行标的1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魏翔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