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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案件受理费435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院受理后,经我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果,经本院“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