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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金梅与都力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梅,都力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金梅,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都力玛,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102号金梅申请执行都力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都力玛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金梅92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都力玛于2016年5月9日给付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继续从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中扣留。申请人金梅同意被执行人都力玛的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