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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敦松与谢辉、何心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敦松,谢辉,何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何敦松,男,194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谢辉,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心辉,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何敦松与被执行人谢辉、何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5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均有开户,但无存款可划拨;被执行人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均无开户信息;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没有发现其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谢辉、何心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58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