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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二监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静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二监字第00071号孙静:你为于亮等人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刑二终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程序合法。关于你申诉称原二审判决认定财产毁坏数额错误的问题,经查,原二审判决对此已经作出充分的解释说明,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出票机、计算器、电脑、电话机、货架、货架搭板、服装等物品作出的是原物价格认定,而对物品的毁坏程度和实际损失并未进行鉴定”,从而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该部分物品损失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实际损失数额为2755元;同时原二审判决为此也向你交待了在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另行主张的权利。故你的此项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关于你申诉称原二审判决以你有过错为由让你承担个人伤害损失30%错误的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对此类情形有明确规定,原二审判决依据这一规定作出判决并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你的此项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你申诉称原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第一次审理上诉案件未通知你出庭、第二次审理上诉案件仍认为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而不是发回重审,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本案第一次一审判决后,你未提出上诉,只有于亮等人针对该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时未通知你出庭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法院第二次就本案上诉进行审理后直接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你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二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