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1433号申请人余某。申请人熊某某。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余某、熊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余某、熊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字即日起,余某自愿承担熊某某各项身体检查和医疗费用9000元。以上款项于本裁定送达时履行。二、本协议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三、本协议属一次性终结,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大队事故科留存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