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9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黄某甲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9刑初62号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黑子”,男,1989年3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翁源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冠浩,翁源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由翁源县法律援助处指派。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春图出庭支持公诉,被���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吴冠浩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翁源县人民检察指控,2012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均已因本案被判刑)相约到翁源县周陂镇礤下中学看电影。看完电影后,因黄某乙言语不当,与礤下中学何某甲、黄某戊等人发生口角,随后各自散去。何某甲与黄某戊等人觉得被人欺负,心中不服,便在学校外约被害人何某乙与何某丙、何某丁(均已被判刑)一起找黄某乙等人打架。双方见面后再次发生口角,继而持械相互殴斗。在殴斗中,黄某乙持木棍将何某乙打倒在地,后黄某乙又与黄某丙持木棍殴打何某,致其倒地昏迷,黄某乙、黄某丙也被何某丙、何某丁与何某戊(另案处理)、何某己等人持木棍打伤。同时黄某甲在旁边不远处手持木棍与何某乙一方人员缠斗,之后自行逃离现��。后何某乙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何某乙系因他人使用钝物作用于左肩胛部导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即时死亡。黄某乙、何某的伤为轻伤,黄某丙的伤为轻微伤。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积极参与并持械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量刑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吴冠浩辩称,1、对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黄某甲虽参与了斗殴,但没有对死者进行殴打,其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民死者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4、被告人黄某甲家庭情况特殊,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母亲患病需人照顾。综上希望法庭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翁源县周陂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三人匀已判刑)相约到翁源县周陂镇礤下中学看电影。看完电影后,因黄某乙言语不当,与礤下中学学生何某甲、黄某戊等人发生口角,随后各自散去。何某甲与黄某戊等人觉得被人欺负,心中不服,便��学校外约被害人何某乙与何某丙、何某丁(二人均已判刑)一起找黄某乙等人打架。双方见面后再次发生口角,继而持械相互殴斗。在殴斗中,黄某乙等人持木棍将何某乙打倒在地,后黄某乙又与黄某丙持木棍殴打何某,致其倒地昏迷。期间黄某乙、黄某丙也被何某丙、何某丁与何某戊(另案处理)、何某己等人持木棍打伤。同时被告人黄某甲也手持木棍与何某乙一方人员缠斗,之后逃离现场。随后,何某乙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何某乙系因他人使用钝物作用于左肩胛部导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即时死亡的。黄某乙、何某的伤为轻伤,黄某丙的伤为轻微伤。另查明,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何某乙的父母何某强、宣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当天,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按协议支付了人民币32500元给被害人何某乙的父母。被害人何某乙的父母对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翁源县公安局周陂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系被抓获归案的。2、翁源县公安局周陂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书证实,黄某甲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黄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同案人黄某丙、黄某丁、何某丙、何某丁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刑的情况。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在全国违���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资源库、广东省及韶关市综合查询系统、警综系统等有关系统查询、比对,在上述系统中未查询到被告人黄某甲的违法犯罪记录。5、诊断证明书证实,何某乙、黄某乙、黄某丙受伤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已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20时许,黄某乙打电话给我儿子黄某丙,叫他出去玩。21时许,我接到黄某丙打来的电话,说他在礤下中学门口被人打伤了。我马上赶去礤下中学,看到黄某丙躺在地上,头上流着血,脸上也有血迹。我问他和谁打架,他说不知道,随后我把他送去礤下卫生院。在卫生院,我看到黄某乙也在,他好像伤得很重,头上缝了很多针。不久,礤下村来了十几个村民,他们说黄某乙和我儿子打死了他们的人,要来报仇。我怕黄某丙被他们殴打,马上报警,民警很快过来,将卫生院的门窗都堵住,不让村民冲进来。接着民警把黄某乙和黄某丙送到翁源县中医院治疗。2、证人黄某庚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19时许,我儿子黄某乙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外出。21时,我妻子对我说黄某乙被人打伤了,正在礤下卫生院治疗,我马上赶去礤下卫生院。在病房内看到黄某乙头部受伤,缝了几针,在打点滴,黄某乙的朋友黄某丙也在隔壁打点滴,我问黄某乙为什么搞成这样,他什么都没有对我说。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在病房外有十几人情绪激动,说他们的人被打死了,要打死我儿子和黄某丙两个人,幸好当时有派出所民警维持秩序,才制止了死者家属的激动行为,随后我与黄某乙等人在民警的护送下到了翁源县城。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21时许,礤下村的何某文和几个年轻人开车搭乘一名伤者来到礤下卫生院急救室。经我对伤者进行检查,发现他瞳孔散大4.5毫米,右枕部可见3X3厘米血肿,鼻腔口腔活动性出血,左耳有白色分泌物流出。经诊断,该伤者为颅内出血、脑挫裂伤,生命垂危,21时10分由我院救护车送往上级医院抢救。4、证人何某志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21时许,我听到我家门外有比较混乱的打斗声音,并听到门外传来“打死他、打死他”的叫喊声,我马上爬到围墙上看外面发生了什么事。第一眼就看到门外的小路上有二十至三十个青年男子,其中有二个青年男子被打倒在地上,有一个青年男子还手持木棍打已经倒地的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不久,四名男子抬着一个受伤比较严重的青年男子往���下方向走去。而穿红色外套的男子受伤比较重,爬不起来,几分钟后,门外的人都走光了,穿红色外套的男子才爬起来自己离开。双方打架使用的部分木棍,丢在我家门口的小路边,双方打架持续的时间约五分钟。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21时许,我们礤下中学刚放完电影,外宿生已经离校。我听到校外传来很吵的声音,我走到大门口,看见三、四个手持木棒的年轻人在公交车候车亭旁打一个年轻人,拿木棒的年轻人还说“为什么你要打我弟弟”。我看见这样的情形,就上前劝说他们不要打人。那几个打人的年轻人就离开了,被打的年轻人后颈流血,随后他坐上一辆无牌的红色摩托车离开了学校。6、证人何某礼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21时许,我们礤下中学刚放完��影,我正在锁校门,突然看见有两名持棍的男子追着一名男子打,被追打的男子头部和上身都被木棍打中,他被打后坐在地上。这时,学校的张某某老师过来,问是不是学生打架,我说不是,是社会青年打架。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21时许,我听到学校门口传来响声,就和张某某老师一起去校门口看看发生什么事。走到门口,我看见两、三个男青年手持木棍在打另一个男青年,我们劝他们不要打架,打人的男青年就离开了。不一会儿,又有十多个男青年继续殴打那名被打的男青年。当时张某某老师还问那些男青年,是不是打我们学校的学生,他们说不是,是那个被打的青年先打伤何某乙。8、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晚,我在学校看完电影后,在校门外公交车候车亭附近听到我堂弟何某甲与几个社会青年在吵架,随后何某甲就和几个人跟着社会青年往学校厕所后面的巷子走去,我也跟着进入巷子里,看见何某甲等几个人已经和对方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打了起来,穿白衣服青年拿木棍打何某甲,我上去想帮忙,还没有靠近就被另外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社会青年冲上来打了头部二棍,跌倒在地,他还用拳头打了我左边腮部,接着有人用拳头打穿红衣服青年,不一会,我就昏过去了。醒来后周围已经没有人,我从地上爬起来回到家中,第二天我就去了中医院治疗。公安人员拿了一段监控录像给我看,在录像中,我看见对方的穿白衣服男子被我校九年级五班的何某己用木棍追打。9、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21时许,我和何某文、徐某乙在礤下中学旁边的小巷子里见有二十多人在打群架。我去到小巷子转角处,看到何某富、何某甲手持木棍站着,一个男子则倒在地上不停的抽筋、喘气,穿红衣服、白衣服的两名男子则在打这个倒地的男子。我上前一看,倒地的男子原来是我表弟何某乙,感到非常气愤,就捡起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打穿红衣服的男子肩膀二下,另外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想从巷子往学校方向跑,也被我打了两棍,我又回头打了穿红衣服的男子腰部和肩膀二下,他就倒地了。接着何某文、“大超”、何某丙、何某丁抬何某乙上车去医院,我和徐某乙则步行出去。走到礤下中学垃圾池旁,看到那名穿白衣服男子在礤下中学门口,我又捡起一条木棍,打向这个白衣服男子。这时,礤下中学的张某某主任出来阻拦我,我没有理会,继续殴打白衣服男子,直到被徐某乙拉走。我去到礤下卫生院后,医生说何某乙伤势太重,要转院。于是我和何某丁、何某丙等人就随救护车去到县人民医院,医生说我表弟不行了。10、证人黄某戊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20时许,礤下中学放完电影后,因何某甲等人和别人吵架,于是我们双方约定去学校后面的巷子里理论。我与何某甲出校门后,看见何某乙、何某丁、何某丙在候车亭玩。何某乙看见我们很多人,就问我们发生什么事,我说有四名社会青年想打我们,我叫他们过来帮忙打架,何某丁、何某丙、何某乙答应了。我和何某甲进入巷子后,对方穿白衣服社会青年就拿出一根棍子打向何某甲。我看见何某甲被人殴打,就冲上前帮忙,并叫外面的人快点过来。何某乙拿棍子第一个冲过去,何某丁、何某丙拿着棍子跟着冲过去和对方对打。对方穿白衣服的拿棍子打了何某乙头部两、三下,很快何某乙就被打倒在地上。对方看到这样的情况,就��摩托车逃跑,其中两个人骑摩托车逃跑时,给何某甲他们打了下来。这时,何某乙的堂哥徐某甲和何某文、徐某乙也来到现场。在得知穿红衣服和白衣服的男子有份打何某乙后,徐某甲就拿着一根木棍冲过去,很快将穿红衣服的男青年打昏在地,穿白衣服的男子就往学校门口方向跑去。我看见何某乙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就和徐某甲、何某丁、何某丙一起把何某乙抬到一辆皮卡车上。在礤下中学校门口,徐某甲还用木棍打了那名穿白衣服社会青年,我也用脚去踢他。后来学校的张某某主任拦住我们,我们就没有打了。我们把何某乙送到礤下卫生院后,医生说何某乙快不行了,又用救护车把何某乙送去县人民医院抢救。到了县人民医院不久,医生就说何某乙抢救无效死亡了。我们一伙人一开始是和对方四个青年互相用木棍对打,对方穿白衣服的男子用木棍将何某乙打倒在地上,我们还继续对打,之后对方二个男青年就分散跑走了。经黄某戊混杂辨认,证实9号、8号、10号、2号照片上的男子分别是有份参与打架的何某丙、何某乙、何某丁、徐某甲。11、证人何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21时许,我们学校放完电影后,因我不小心碰到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社会青年,穿白衣服的男子用很恶劣的态度问我们想怎样,黄某戊回应对方“你想怎样就怎样”。穿白衣服青年男子接着对我们说:“你们有种就进厕所后面的巷子里”。说完,对方四名青年就先往巷子里走去。何某乙看到这样的情况,问黄某戊到底怎么回事,黄某戊说对方可能想打我们,何某乙就叫我跟黄某戊先进去巷子,他们随后就来。我们进入巷子后,穿白衣服男子���用棍子打了我的手臂,我和黄某戊一起用拳头和脚打这个白衣服男子。黄某戊并大声叫喊外面的人快进来帮忙。何某乙和他的两个朋友抬了一大捆木棍进来,何某乙持棍第一个冲过去的,他先打了白衣服男子背部,对方的三名男子看见白衣服男子被打了,也拿着木棍冲过来,白衣服男子先打了何某乙头部三、四棍,其他人也往何某乙身上各个部位乱打。何某乙的两个朋友见状,也冲了上去与对方打了起来。不久,何某乙倒地了,我和黄某戊拿着木棍围着白衣服男子打。对方见我们越来越多人,就逃跑,其中一个骑上摩托车往学校后面蔗田方向逃走了。穿白衣服男子开着摩托车搭乘着红衣服男子往礤下中学方向跑,结果被我们用脚连人带车踹倒在地上,我们用棍乱打他们。这时我看见何某乙已经没有意识了,何某乙的两个朋友及徐某甲、黄某戊等人把何某乙扶起,往���下中学方向走去,白衣服男子趁机爬起来也往礤下中学跑去。我和何某乙的两个朋友见白衣服男子跑了,追了过去。在学校门口。白衣服男子被我们围住。这时,学校的张某某主任出来了,他劝我们不要打人,我们就慢慢散了。案发当晚,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四个人,我们这方有十五个人,我们打架的木棍是何某乙他们从候车亭附近找来的,打完后丢在现场了。对方也是用木棍和我们对打。经何某甲混杂辨认,证实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他和黄某戊约来参与打架的何某乙,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有份参与打架的何某丙。12、证人何某富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晚,礤下中学放完电影后,有四、五个黄河村的社会青年不知道什么原因,辱骂我们学生。21时许,在候车亭看见我们学校的何某甲等人与四个黄河村的���年在争吵,他们还叫我们学生到学校对面垃圾池边的一条小路,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来这四个青年人用木棍殴打何某甲,我连忙在路边捡了一条木棍,倒回来的时候,看见黄某戊、何某甲等人用木棍与对方互相对打,当时何某乙已经被人打倒在地,我也被其中一个社会青年用木棍打中肩部,对方一个社会青年往礤下中学方向跑去,何某甲和何某己用木棍往这个青年头部及身体各部位乱打,将他打倒在地上。不久,他们被礤下中学的总务处主任张某某劝开。我去到医院后才知道何某乙被人打死了。我也看了公安人员提供的监控视频录像,在录像中有二名男子用棍子打一个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其中高个子就是我们学校九年级5班的何某己,矮个子是何某戊。被打的白衣男子我不认识,我看见这个白衣服男子拿桉树棍和何某甲对打。经���某富混杂辨认,证实7号照片上的男子(黄某甲)有份参与打架。13、证人徐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20时许,礤下中学组织我们全校师生看电影。看完电影后,在学校门口何某甲和黄某戊叫我帮忙打架,我答应了。何某甲和黄某戊二人进入学校左边的小巷子就和对方打了起来。我与何某己在学校门口拿了一根按树棍冲进入小巷子,我举起棍子往穿红衣服男子背部猛打了二、三棍,何某己、黄某戊他们也和对方打了起来。因为我的棍子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抢了,我就出去再找了一根桉树棍。当我重新倒回打斗现场时,发现何某乙已经倒地了,何某己、黄某戊等人与对方四个青年用棍对打。当意识到何某乙倒地后,对方的人则逃跑,其中穿白色短袖衣服的男子和穿红色衣服的男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离开,我们上前打到他们连人带车��地。红衣服男子倒在地上不会动,白衣服男子爬起来往外跑。何某乙的两个朋友手持木棍打了红衣服男子七、八棍。随后我们在学校门口的公路边追到白衣服男子,何某乙的两个朋友又围着他来打。因为学校的张某某主任出来了,我就没有动手打人了。我们这方打架的人有我、何某己、黄某戊、何某甲和何某乙的两个朋友。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四个人,其中穿红色衣服和穿白色衣服的社会青年被我和何某甲、何某乙的两个朋友打伤。社会青年手持木棍,而我们手持按树棍。14、证人何某兴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21时许,我看到何某甲、何某己、何某富三人在校门口和四个社会青年吵架。接着四个社会青年走出学校,何某甲他们也跟着出去。不久,有人喊“有人打某某”。我们马上跑过去,看见白衣服男青年手持铁水管打何某甲的手臂,其他三个社会青年在旁边看。我们看到这样的情况,马上跑到垃圾堆旁,拿起桉树棍冲过去,与对方混战起来。三分钟后,我看何某乙也跟了上来。居住在旁边的村民叫喊我们不要打架了,接着有人喊“某乙躺在地上了,是那个穿白衣服的男子打的”。我看见白衣服男子正在发动摩托车,车后坐着红衣服社会青年,地上还躺着一个社会青年。白衣服青年没开多远,就被何某甲、何某己、何某富三人用按树棍打倒在地上。红衣服青年被摩托车压着,白衣服青年爬起来就跑。这时,何某乙的表哥徐某甲过来了,他听说是白衣服男青年打何某乙后,就和何某己等人去追白衣服男青年,而何某丙、何某丁和何某富则去抬何某乙。我在学校门口看见白衣服男青年被何某己、何某戊等人殴打。15、���人邝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21时许,看完电影后学校的张主任要九年级的学生留下来上晚自习,当时有四个不认识的人在旁边,其中一个说了一句“你九年级的学生留下来脱裤子检查”。黄某戊、何某甲、何某富、何某己等人就与这四个男青年吵了起来。后来我们去到学校门口的候车亭时,刚才那四个男青年把我们叫停,我们和他们再次发生口角。白衣服男子说“有种到学校厕所后面去”,说完,他们就去了厕所后面的巷子。何某甲、黄某戊对我们说“不要回家,看看情况再说”,然后何某甲、黄某戊就进入了学校厕所后面的巷子里。几分钟后,巷子里传来了何某甲、黄某戊和对方对打的呐喊声,我们纷纷在候车亭附近的桉树堆里拿了桉树棍,冲进巷子里。我看到对方穿白衣服的男子与我们这方最前面的人用木棍互打,不一会儿,就有人倒地了,因为我们这方人多,所以对方边打边退。对方有人想开摩托车离开,被我们连人带车打倒在地上。场面很混乱,我怕被人打,就退出了巷子。这时何某文、徐某乙开着一辆皮卡车过来,他们一下车,也各自拿了一根桉树棍冲进巷子。很快一名男子被何某丙、黄某戊等人抬上了皮卡车。卡车开到候车亭旁时停了下来,何某文等人持棍殴打白衣服男青年,直到白衣服男青年跑到学校门前蹲着,何某文等人才开车送伤者到医院抢救。随后有一个社会青年抢了我的木棍,一棍打在白衣服青年头上,当场把他打倒在地上。学校的张某某主任走了出来,阻止我们继续殴打白衣服男青年。大家就各自散了。16、证人何某己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晚看完电影后,我和何某甲、何某富、黄���戊就去学校的小卖部买东西。期间,何某甲和一个穿白衣服的社会青年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了争吵。后我们准备回家,在学校外,我们看见何某乙和两个男子在公路对面的住宅楼站着,而和我们骂架的四个社会青年站着垃圾堆旁,社会青年看到我们,继续挑衅我们“想怎样,是不是想打架”,走在前面的何某甲就回骂他们,对方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就持木棍打何某甲。黄某戊叫我们快点过去帮忙,我和何某富等人到旁边的菜地拿棍和对方对打。我、何某甲、何某都拿棍打了白衣服男子的手臂和腰部位置,何某乙和他的两个朋友也过来参与打架。我冲过去打穿红衣服的男子。不久,红衣服男子被我们打倒在地,我们这边的何某乙也被打倒在地。白衣服男子骑摩托车搭乘红衣服男子逃跑,被我们连人带车打倒在地,红衣服男子倒地后就不会动���,白衣服男子则往学校方向跑去,何某甲追着白衣服男子,我也拿着桉树棍追打白衣服男子,我们在学校门口打了白衣服男子五、六棍。后来学校的老师出来了,我就离开回家了。17、同案人黄某乙供述,2012年3月21日19时许,我与黄某甲、黄某丙到礤下中学篮球场看电影。21时许,电影放完了,礤下中学的张某某主任叫学校九年级的学生留下来。我就应了一句“是不是九年级的学生留下来脱开裤子检查”。接着我附近的七、八名学生就围了过来,问我什么意思。我说没有什么意思,就与黄某丙他们离开学校。当我们准备开摩托车离开时,发现有二十多名男子拿棍冲向我们,我被打后,用竹桩打了一名穿白色短袖上衣男子的腰部和肩膀部位,他倒地后又爬起来打我们。黄某丙则抱着一名男子倒在地上,我看到后��赶过去打了这名男子左手臂和腰部两棍,黄某丙也拿木棍打了他两棍。我与黄某丙边打边跑,跑到学校门口,被几名男子追上来打我们,张某某主任出来劝阻便停手了。不久,我与黄某丙都被送到礤下卫生院治疗。而被我们打伤的一名男子也躺在医院的一间病房内,很快该名男子被送往翁源县人民医院。打架当晚,我穿一件白色短袖翻领运动上衣,黄某丙穿红色圆领上衣,黄某甲穿黑色上衣,黄某丁穿紫色上衣。当学生冲过来后,我们四人都手持木棍和对方对打,但具体如何对打的,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我就没有看得很清楚,当我和黄某丙看见对方越来越多人来时就准备开摩托车离开时,我还看见黄某甲、黄某丁在四、五米远的地方与对方对打,但我们上摩托车后却被对方用棍打倒在地,之后就再没有见到黄某甲和黄某丁了。经黄某乙混杂辨认,证实2号竹棍为类似其在斗殴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其还对斗殴地点、拿作案工具地点进行了指认。18、同案人黄某丙供述,2012年3月20日20时许,我和黄某乙、黄某丁、黄某甲开了两辆摩托车来到礤下中学操场上看电影。21时看完电影后,礤下中学的张某某主任叫九年级的学生留下来,黄某乙就说“是不是留下来脱衣服检查身体”,这时有几名学生来到黄某乙面前,问他什么意思,是不是想打架?黄某乙回了对方几句,大家就散开了。我们四个人就走出礤下中学,黄某甲说“是不是等到那些学生过来打”。我们三人都说打就打。而与黄某乙争吵的那伙学生也走出学校,边走边有人说要打黄某乙等人的话,他们中有人在路边的菜园里拔了竹棍拿在手上。我连忙对黄某乙他们说��人要过来打我们。刚说完,那帮学生就冲了过来,其中一名和黄某乙发生争吵的男子拿着竹棍打了黄某乙腰部一棍。黄某乙被打后,也拿了一根竹棍打了对方上半身一棍。对方十多个人就蜂拥而上,将我们围住殴打,其中有些人用棍打,有些人用脚踢,而黄某乙也拿着竹棍对对方的人乱打,在乱打的过程中,对方有一名男子被打中了,他随即瘫倒在地并抽筋。我看见这么多人打黄某乙,就想上前帮忙。对方的一名男子用脚踢我,我将他摔倒在地上,然后我从菜园里拿起一根竹棍打这名男子,黄某乙也过来用竹棍打他,我打了这名男子背部两下,他就不会动了,接着我用竹棍乱打围住我们的人。我和黄某乙开摩托车离开,被人打中头部,从摩托车上摔下来昏倒在地。我醒来后,打架的人已经散了,我就拿出手机打电话给我父亲,叫他过来接我。不久,我父亲过来把我送去礤下卫生院。在卫生院我看见黄某乙已经在医院治疗了。我与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四个人都参与了打架,但是黄某丁和黄某甲怎么打我就不清楚。我打人的工具是一条空心竹棍,他们三个人拿的也是竹棍,都是在打架现场菜园里拿到的。案发当晚我穿一件红色圆领秋衣,黄某乙穿一件白色立领短袖T恤,黄某甲穿一件黑色短袖立领T恤。经黄某丙混杂辨认,证实2号竹棍为类似其在斗殴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19、同案人何某丁供述,2012年3月20日晚,我和何某乙、何某丙一起去礤下中学篮球场看电影。电影放完后,就到我家门口一起聊天。不一会儿,我们听说有人打架,何某乙就第一个冲向打架现场,何某丙、我也是后跟着去。当我到达目的地后,何某乙已经被人打倒在地上了,何某丙和另外一个年���人及我把何某乙抬上皮卡车,送去礤下卫生院抢救,医生检查何某乙的伤势后,说必须要送去县城大医院抢救,于是我们又把何某乙送去翁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抢救了半个小时,医生就说何某乙没有希望了。参与打架的学生这方,有一名叫“大超”,社会青年这方我只知道有何某乙、何某丙。20、同案人黄某丁供述,2012年3月20日20时许,我叫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到礤下中学看电影。电影结束后,我听到一个老师说“九年级的全部留下来”。黄某乙就当着学生的面笑着大声说“九年级的学生留下来集中脱裤子检查”。一名学生就骂黄某乙,黄某乙也反骂回去,有五、六个学生走过来围着黄某乙,双方对骂了半分钟后就停了下来。接着我们四个人就走出学校准备回家,黄某甲对我们三个人说“要不要停下来等那些学生来打他们”,当时我们没有应黄某甲这句话,四个人就往停放摩托车的地方走去。走在最后面的黄某丙突然喊“有人来了,快离开”。我看见黄某乙手上已经握了一根木棍,我则在地上捡了一块巴掌大的石块往对方扔去,很快对方的人冲上来与我们对打,我被人打了脖子一棍,就倒在地上,当我爬起来的时候,我的头部又被人打了一棍。混乱中我逃跑了。当我回到家后,才听说与我们打架的一个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1、同案人何某丙供述,2012年3月20日晚,我与何某乙、何某丁在礤下中学看电影,中途我和何某丁先离开。21时许,何某乙从学校出来和我们一起站在何某丁家门的公路边。接着黄某戊、何某戊、何某甲、何某己等人出来走到我们面前,黄某戊对我们说刚才被四个社会青年骂了,现在去找他们打架,并叫我们三人帮忙,我们答应。黄某戊、何某戊、何某甲、何某己等人就沿着中学右边的小巷走,我与何某乙、何某丁就自后面跟着。后我看到四个男子手持树棍站在那里,黄某戊等人与对方吵了几句,接着何某甲、黄某戊与对方的人打了起来,双方都拿了棍子对打。何某乙被对方穿粉白色衣服的男子打倒在地后,我也拿了木棒打对方。后来对方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开着摩托车搭着一个穿粉红色衣服的男子逃跑,我一棍将穿粉红色衣服的男子从摩托车上打倒在地,他们的摩托车也随即倒地,白衣服男子爬起来就跑,何某甲、黄某戊等人就去追打那个穿白衣服的男子,我则叫了何某丁、何某戊抬何某乙上车送去医院抢救。我没有看到何某丁���人,但是看到他手里拿了木棍在现场。经何某丙混杂辨认,证实5号照片上的男子是何某戊,9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大超”(黄某戊),他们两人均有份参与斗殴。4号竹棍为类似其在斗殴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其还对斗殴地点、何某乙被人殴打倒地地点、拿作案工具地点进行了指认。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供称,2012年3月20日晚上,黄某乙及黄某丁开摩托车来到我家里约我一起到礤下中学看电影,之后黄某乙又打电话约到黄某丙。约19时多,我们4人去到礤下中学大门右小巷子,通过爬围墙的方式进到校园内。大概8时许,我们看完电影准备回家时,听到学校里大喊大叫,黄某乙就说“喔嘛载”,有些学生就说“喔就喔,关你栽事”。黄某乙就对他们说:“脱下裤子来,割黑栽几。”我就说:“那就脱下裤子来。”接着,我就往中学大门口我们停放摩托车的位置走,当我走到校门口时都还没有看到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于是我又返回校园门口小卖部位置也没看到他们。我就一个人走到我们来时爬围墙进校园的小巷子里坐在我的摩托车上等黄某乙他们。约10分钟后,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来到我们停放摩托车的位置,对方10多个人也跟着他们进来。黄某丁问我能不能叫到人过来打架,我说叫不到。当时我看到对方手里有拿铁棍、有拿木棍站在我们面前并喊着:“来打架啊”,黄某乙就说:“来啊,来打啊”。我就推着我的摩托车往池塘方向��,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就和学生动手打架,我把摩托车推到池塘边放下,从地上捡起一根竹棍,想返回去帮黄某乙他们打架。我刚走到打架位置,就看到对方一个人已经倒在地上。对方看到我拿着棍过来,就有一人拿着棍子过来打我,我则用手中的棍子挡住对方的棍子。对打时,我被对方的那个人抱住,我挣扎不开时就用脚踢了那个人两脚小腿位置。这时黄某乙就驾驶摩托车搭着黄某丙准备离开现场,但被对方的人用棍打倒在地上。接着,对方就把我放开,抬着那个伤者离开现场,我就推着我的摩托车往蔗田方向逃走。五、鉴定意见1、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翁公(司)鉴(尸〕字【201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1)尸体检验:死者何某乙左前额淤血,鼻根右侧纵行皮肤裂��,创角上锐下钝。鼻根部皮肤擦伤,右侧鼻腔见血污。右颧部皮下淤血。右颧外上部皮下淤血。下唇粘膜裂伤。右下颌皮肤擦伤。右胸锁关节擦伤。左锁骨中下方擦伤。左肩胛部擦伤。左腋下皮下出血。右下腹髂前上嵴擦伤。左髂前上嵴下2cm皮肤擦伤。左髋部擦伤。右上臂中段内恻擦伤。右前臂内侧擦伤。右拇指背恻散在挫裂创。右第2、3、4指掌指关节背侧皮下淤血。左前臂上外侧皮肤擦伤。内侧皮肤擦伤。左掌背第4、5掌骨间皮肤擦伤。右大腿中下段外侧皮下出血。左膝关节擦伤。左膝关节下部擦伤。左小腿胫前上段皮下淤血。左小腿上段背侧擦伤。(2)解剖检验:左额部头皮下出血33cm。颅骨无骨折。大脑、中脑、脑干未见明显异常。颅底无骨折。颈部皮下、肌肉无出血。胸部皮下、肌肉无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心包积血,心脏膨大,上腔静脉与右心房相��处一破裂口。心脏浆膜点状出血。肺浆膜见点状出血。胃内容呈糊状。脾膨大,肝、双肾、胰腺未见明显异常。(3)毒化检验: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韶公(司)鉴(化)字【2012】63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胃内容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敌百虫、对硫磷、乐果、马拉硫磷、硫丹、杀螟松、灭多威、甲胺磷等农药成份。(4)病理检验: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出具的粤公(司)鉴(法)字【2012】04002号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何某乙:1、肺淤血;2、下腔静脉根部心内膜下局限性出血。(5)论证:根据尸检所见,死者何某乙的身体损伤为全身多部位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不规则创口,创深较浅,符合被他人使用钝性物体(如棍棒等)反复打击所致的特点。根据死者胃内容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敌百虫、对硫磷、乐果、马拉硫磷、硫丹、杀���松、灭多威、甲胺磷等农药成份;可排除以上毒物及药物中毒死亡。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心包填满血液,上腔静脉与右心房相接处一破裂口;其它脏器未见损伤;结合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脏器未见病理改变;可排除何某乙系因疾病及其它脏器损伤所致的死亡。(6)鉴定意见:何某乙系因他人使用钝物作用于左肩胛部导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即时死亡。2、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翁公(司)鉴(损)字【2012】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黄某乙头部外伤致右顶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3、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翁公(司)鉴(损)字【2012】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何健头左侧顶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4、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翁公(司)鉴(损)字【2012】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黄某丙头顶叶头皮下血肿,后枕部瘢痕长2cm,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5、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韶公(司)鉴(DNA)字【2012】204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何某乙与何某强、宣某某存在亲生关系;现场0号木棍上血迹与黄某丁的STR分型一致,现场3号、4号血迹与黄某丙的STR分型一致,现场12号、14号血迹与死者何某乙的STR分型一致,现场5号木棍上血迹、现场6号竹棍上血迹、现场7号血迹及现场11号木棍上血迹未检出。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带公安民警去辨认出礤下中学南侧何某志家门口岔路口边菜园篱笆上拿到竹棍的地方;礤下中学南侧何某志家门前泥路上是打架的地方。2、提取笔录证实,翁源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液进行提取。3、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出具的(翁)公刑勘【2012】2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翁源县周陂镇礤下中学校门南侧的泥路上,距离校门口113米。进入该泥路的路口东侧是一块草坪,在草坪边缘提取一根铁水管。西侧可见一堆柴堆,柴堆边提取一根木棍。该木棍上沾有血迹。由泥路进入,路面上可见有一处血迹。礤下中学与何成仁家果园交界处围墙边有一菜园,菜园篱笆边可见一根木棍(原物提取),木棍长122cm,直径7.5cm,木棍上沾有血迹。在何某志家门口有一处三叉路口,该处为中心现场。现场可见打斗���留的物品木棍、血迹、橙色手电筒外壳碎片、竹棍、拖鞋、破碎的摩托车倒后镜、一件深蓝色外套、一把摩托车防盗锁、一件雨衣,一张摩托车购买发票及一张摩托车合格证等物品。上述物品已棉试提取或原物提取。七、视听资料翁源县公安局出具视听光盘证实,公安人员审讯被告人黄某甲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小事产生纠纷,而持械聚众相互殴斗。其中,黄某乙持木棍直接将被害人何某乙殴打致死,被告人黄某甲等人的行为造成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何某乙等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某甲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何某乙的父母达成刑事调解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何某乙父母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吴冠浩的辩称观点2,经查,黄某甲积极参与斗殴,且是持械聚众殴斗,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辩称其主观恶性小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辩称观点3,经查属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称观点4,因不影响对被告人黄某甲的定罪量刑,故不作阐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丘党忠审 判 员 朱全招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紫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