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特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黄圃镇渡龙五金喷涂厂与伍先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黄圃镇渡龙五金喷涂厂,伍先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116号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渡龙五金喷涂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雁东三路,组织机构代码79295287-7。投资人:褚顶生,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庞秀琼,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圳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伍先永,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袁芝如,广东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渡龙五金喷涂厂(以下简称渡龙五金喷涂厂)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626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伍先永是渡龙五金喷涂厂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渡龙五金喷涂厂未为伍先永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伍先永主张入职时间为2015年4月1日,渡龙五金喷涂厂则主张伍先永入职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并提交考勤卡和工资表为依据。伍先永确认考勤卡与工资表,但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其入职时间。伍先永在渡龙五金喷涂厂最后工作至2015年12月6日,渡龙五金喷涂厂2015年12月7日结清伍先永2015年12月1日至6日的工资500元。伍先永认为因渡龙五金喷涂厂关闭工厂于2015年1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渡龙五金喷涂厂对此不予确认。伍先永以渡龙五金喷涂厂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5年12月7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得出仲裁申请,请求渡龙五金喷涂厂向其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2.2015年6月至10月的高温补贴500元;3.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600元。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6263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渡龙五金喷涂厂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伍先永:1.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23.75元;2.2015年6月至同年10月的高温津贴500元;3.2015年5月1日至同年12月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17390元;以上合计20313.75元。渡龙五金喷涂厂认为该仲裁裁决认定其应向伍先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15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2015年5月1日至同年12月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首先,渡龙五金喷涂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伍先永的入职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据此认定伍先永的入职时间为2015年4月1日,并无不妥;其次,渡龙五金喷涂厂与伍先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渡龙五金喷涂厂应当向伍先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仲裁裁决对此适用法律正确;再次,渡龙五金喷涂厂于2015年12月7日结清伍先永当月的工资,不符合工资支付周期,可认定渡龙五金喷涂厂提出并与伍先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渡龙五金喷涂厂应向伍先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仲裁裁决对此适用法律正确;另外,渡龙五金喷涂厂亦未能举证证明伍先永的工作环境低于33℃,应向伍先永支付相关期限的高温津贴。渡龙五金喷涂厂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和事由。因此,渡龙五金喷涂厂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渡龙五金喷涂厂要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626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渡龙五金喷涂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丹薇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