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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4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石思伟、陈雪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思伟,陈雪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4374号原告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163334F。法定代表人唐玉斌,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润,女,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石思伟,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陈雪娇,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思伟、陈雪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晶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