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盛国红容留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国红,盛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63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国红,男,1970年9月9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16日对被告人盛国红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国红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现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国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盛国红在公主岭市某某小区一号楼二单元一楼自己租的房间内容留张某某、李某1分别向杨某某、李某2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盛国红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卖淫提供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盛国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盛国红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盛国红在公主岭市某某小区一号楼二单元一楼自己租的房间内容留张某某、李某1分别向杨某某、李某2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盛国红供述,证人张某某、李某1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国红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卖淫提供处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国红犯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盛国红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容留卖淫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国红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