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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与蔡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蔡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09号,组织机构代码:96216230-X。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佳,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410404729。委托代理人:陈曙光,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810399254。被告:蔡耀,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诉被告蔡耀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70元,财产保全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785元,原告承担4715元。审 判 长  齐进斌人民陪审员  杜清华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