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邬相玲与魏进伟、汤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相玲,魏进伟,汤庭,蒋网余,杨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邬相玲。被告魏进伟。被告汤庭。被告蒋网余。被告杨德杰。原告邬相玲诉被告魏进伟、汤庭、蒋网余、杨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相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卞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进伟、汤庭、蒋网余、杨德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邬相玲诉称,被告魏进伟因经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在2013年左右向原告借用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进行使用,截止2015年1月26日共使用该卡,产生了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340457.25元。后魏进伟与原告协商,让原告先垫付还款,并承诺在2015年4月30日前还款给原告,如不能还清,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款项还由被告汤庭、蒋网余、杨德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各被告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进伟偿还欠款344857.36元及违约金33810元(以344857.36元,自2015年5月1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继续计算至判决之日),被告汤庭、蒋网余、杨德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魏进伟、汤庭、蒋网余、杨德杰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魏进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本人使用邬相玲信用卡逾期未还,截止2015年1月26日,共产生340457.25元欠款(含本金、利息、滞纳金)。今与邬相玲协商,由邬相玲先垫付信用卡欠款,我于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所有欠款。若本人未能按期归还,每拖延一天,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在欠条上备注“实际欠款金额以信用卡还款当日所支付金额为准”。被告汤庭、蒋网余、杨德杰还分别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另查明,原告在中国银行高资支行开办了账号为62×××85的银行信用卡,截止2015年2月26日,该卡欠款金额为340457.25元,后原告陆续偿还部分欠款,截止2015年3月26日,共计偿还322643元,尚欠21830.41元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四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信用卡已出账单查询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魏进伟借用原告的信用卡并拖欠款项的事实,由魏进伟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案中,魏进伟与原告协商,拖欠的款项先由原告负责偿还后,再由魏进伟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后原告依约偿还了信用卡欠款322643元,被告魏进伟理应按约定的期限给付原告上述款项,逾期未履行则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的约定,违约金应自2015年5月1日起,以322643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之日为68316元。对于其他款项,因原告未提供其实际还款的依据,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被告汤庭、蒋网余、杨德杰自愿为被告魏进伟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15年4月30日,原告已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汤庭、蒋网余、杨德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邬相玲欠款322643元及违约金68316元;二、被告汤庭、蒋网余、杨德杰对上述被告魏进伟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汤庭、蒋网余、杨德杰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进伟追偿;三、驳回原告邬相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500元,保全费241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515元,由被告魏进伟、汤庭、蒋网余、杨德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卉人民陪审员 卞亚平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