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康丽与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民委员会、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高庄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康丽,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民委员会,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高庄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168号原告:高康丽,无业。委托代理人:林志刚,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姜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高庄组,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负责人:高夕银,该村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康丽与被告桐城市龙腾街道水源村民委员会、桐城市龙腾街道水源村高庄组承包地征收��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原告高康丽于2016年6月28日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高康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陈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