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屈大田与王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482号原告:屈大田,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彦,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屈大田诉被告王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屈大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大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大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滕佳佳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