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覃小云与广西贵港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吴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小云,广西贵港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吴振坤,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民初1216号原告覃小云,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钟爱明,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桂亮,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贵港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大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芝轮,该公司安全科安全员。被告吴振坤。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负责人谢伟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诗铭,该公司员工。原告覃小云与被告广西贵港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公司)、吴振坤、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春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吴振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外,其余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小云诉称,2015年8月28日11时15分,被告吴振坤驾驶桂R×××××号大型普通客车搭载原告等乘客沿中山路西侧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贵港市人民医院路段,吴振坤将车停靠市人民医院公交车站点上下客,覃小云自客车后门下车过程中,吴振坤未按操作规范关闭车门,并起步行驶,致使覃小云被车门夹带摔倒,造成覃小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振坤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覃小云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原告负伤后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2015年10月4日检查确认为L1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医药费75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护理费8066.62元、伤残赔偿金93742.2元、鉴定费11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122963.52元。由于被告吴振坤是桂R×××××号大型客车驾驶人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公共汽车公司是该大型客车车主,被告保险公司是该大型客车保险人,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公共汽车公司、吴振坤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122963.52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公共汽车公司辩称,其公司的桂R×××××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并在有效的承保期限内,其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其公司承担。原告诉请中如下数据有误:1、医疗费,原告住院期间,其公司已经全额垫支了其本人的医疗费,该笔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0000元,剩余部分,扣除保险免赔偿后,多出部分由保险公司返还给其公司;2、交通费没有相关发票,由法院酌情支持;3、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由法院酌情支持,并且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支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部分请求不合理,其司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认定书,原告属于车上的乘客,并且是在下车的过程中因为被告吴振坤的操作不当导致原告被车门夹带摔倒,原告在发生事故时尚未脱离车体,未完成下车的动作。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规定,车上人员的定义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者车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因交通事故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因此,其司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振坤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11时15分,被告吴振坤驾驶桂R×××××号大型普通客车搭载原告等乘客沿贵港中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贵港市人民医院路段,吴振坤将车停靠公交车站点上下客,原告自客车后门下车过程中,吴振坤未按操作规范关闭车门并起步行驶,致使原告被车门夹带摔倒受伤。本起交通事故经市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吴振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2016年10月5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其中载明:“建议全休壹个月后门诊复诊,必要时继续休息,住院期间留陪护两人”。之后,原告按医嘱继续到该医院门诊复诊、复查。2015年12月28日,原告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评定,该鉴定机构于2015年12月31日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覃小云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属IX级伤残。后因原告的损失未得到赔偿,故提起诉讼。原告住院期间由两名家属陪护,原告及陪护人员均为城镇居民,但未提供护理人员的工作及收入证明。桂R×××××号大型普通客车为被告公共汽车公司所有,公司为该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同时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等险种。被告吴振坤为被告公共汽车公司员工,其因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发生本起交通事故,且在保险责任期间。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保险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该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贵港市人民医院的账户,被告公共汽车公司已全部结清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在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于庭前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技术鉴定,后因原告在庭审时提交了贵港市人民医院放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并于庭后补充提交X光片,被告保险公司遂放弃重新鉴定申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放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证明书、用药清单、住院及门诊收费票据、理赔凭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口本和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交通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交通安全。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系被告吴振坤驾驶机动大客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被告吴振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能否转化为“第三者”作为本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赔偿范围内的理赔对象?对此,本院评判如下:(一)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一般不应认定为本车的“第三者”;(二)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后,遭到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可以认定其身份已经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本案中,原告系本客车的乘客,其于车辆到站停车后从后门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带摔倒受伤,发生事故时尚未完全脱离本车,不是正常下车后遭到本车碰撞、碾压等情形,不可以认定其身份已经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因此,原告不能作为本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赔偿范围内的理赔对象。基于上述,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吴振坤因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发生本起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本案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公共汽车公司承担,被告吴振坤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1、医疗费,经审查到案的医疗费票据,确认医疗费为22423.83元,其中住院期间21669.23元,后续治疗754.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3、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以38天、2人计算,确认8066.62元;4、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的身份及构成九级伤残的实际情况,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19年,按20%比例计赔偿,经核准为93742.2元;5、鉴定费1100元;6、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虽然未提供交通费发票,但是根据原告的伤情及住院时间,该数额属于合理支出范围,故予以确认;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500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构成的伤残等级,本院认为数额过高,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确认8000元。上述各项损失合计137632.65元。本院确定全部由被告公共汽车公司予以赔偿。对于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1669.23元,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10000元,余款由被告公共汽车公司结清,因此,被告公共汽车公司尚应赔偿原告115963.42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已付的10000元视为代被告公共汽车公司垫付,可向公共汽车公司追偿。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贵港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尚应赔偿原告覃小云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5963.42元;二、驳回原告覃小云对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吴振坤的诉讼请求及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5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的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9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覃春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