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8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惠清诉被告王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清,王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846号原告刘惠清,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桂花,女,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惠清诉被告王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未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详细住址,经本院传唤到庭后仅提供了被告的地址为青岛市黄岛区两埠岸村80号,本院据此地址无法向被告王桂花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被告王桂花不在原告所称地址居住,原告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王桂花明确有效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信息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仍未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惠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