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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开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济南市联运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开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济南市联运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孔国国,宋勇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财保31号申请人杨开玉,女,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小纬二路71号。被申请人济南市联运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108号。被申请人孔国国,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宋勇叶,女,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杨开玉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济南市联运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孔国国、宋勇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市联运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名下的鲁A×××××号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杨开玉名下开户行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康盛庄支行账号为915071300011117951682号存单内存款1万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杨开玉名下开户行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康盛庄支行账号为915071300011117951682号存单内存款1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市联运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名下的鲁A×××××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