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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自力与王林、徐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力,王林,徐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9号之一原告李自力。被告王林。被告徐永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力诉被告王林、徐永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自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林、徐永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力撤回对被告王林、徐永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自力负担。审 判 长  唐伟利助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