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自力与王林、徐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力,王林,徐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9号之一原告李自力。被告王林。被告徐永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力诉被告王林、徐永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自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林、徐永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力撤回对被告王林、徐永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自力负担。审 判 长 唐伟利助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