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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闫玉霞与王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霞,王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5512号原告闫玉霞。委托代理人李权威,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霞诉被告王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玉霞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