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3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润枝申请执行任巧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枝,任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张润枝,女,3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任巧丽,女,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张润枝申请执行任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3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