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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富英与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昌吉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文稿自治区签发人意见、时间拟稿部门拟稿人、时间合议时间审委会评议时间审核人意见、时间翻译人、时间打印、校对人时间拟文标题民事判决书拟文字号(2016)新2301民初27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2301民初2720号王富英,女,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王涛,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原告王富英与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富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轮胎,共计价值87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轮胎款8700元,利息98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举证及本院认证如下:欠条1张,拟证实被告王涛欠原告王富英轮胎款8700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原告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被告王涛从原告处赊购轮胎,并于2014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欠条,今欠轮胎款8700元整(捌仟柒百元整),今欠人:王涛,2014.12.27”。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轮胎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7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4年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月利率为5‰。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989.6元即1.3倍×{本金7800元×5‰月利率×17.5个月(2014年12月27日-2016年5月16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涛支付原告王富英轮胎款款7800元。二、被告王涛赔偿原告王富英逾期付款损失989.6元。以上款项,被告王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涛承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提出执行申请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吴云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价款支付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