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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任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779号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6元,减半收取2658元,由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