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3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杭淑莲与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淑莲,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386-1号申请执行人杭淑莲,女,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119710821602X,住宜宾县柏溪镇振兴路金沙尚品。被执行人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保龄街中央公寓,组织机构代码72982074-0。法定代表人杨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