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770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育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曼凝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