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2822-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孙德伟、高玉新等与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伟,高玉新,宋世津,左长海,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822-2825号申请执行人孙德伟。申请执行人高玉新。申请执行人宋世津。申请执行人左长海。被执行人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法定代表人宋卫宗,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德伟、高玉新、宋世津、左长海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即劳人仲调字第120、121、123、12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