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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寿保与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保,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赵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884号原告:张寿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澄宇,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流湖乡溪洪村。法定代表人:王广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保诉被告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寿保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赵飞银行存款6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胡涛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旧货大市场的房屋、、担保人魏邦民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旧货大市场的房屋、担保人张芳芳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寿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赵飞银行存款6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胡涛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旧货大市场的房屋;三、查封担保人魏邦民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旧货大市场的房屋;四、查封担保人张芳芳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弄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