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裁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韩其建与泌阳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其建,泌阳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裁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韩其建,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泌阳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金连浓,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24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其建与被执行人泌阳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豫1726执字第2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