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022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芜湖市诚铭炉业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诚铭炉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022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诚铭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飞扬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华飞,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华龙,男,系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下湿壕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会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内022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诚铭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诚铭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阳县人民法院(2014)固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丽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